受理通信申請土地鑑界案件實施要點

 受理通信申請土地鑑界案件實施要點

一、 為加強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土地鑑界案件,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文件(註明連絡電話),以雙掛號將申請書及所需繳納之複丈費匯票或現金袋,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土地鑑界案件」字樣。
三、 土地複丈費用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計收,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為新台幣4,000元),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四、 本要點之申請人身分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規定,始得以通信申請土地鑑界案件,身分不符者,不予受理。
五、 地政事務所收到通信申請案件後,辦理收件後寄發定期通知書予申請人。
若規費不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複丈前一日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六、 複丈完竣後,現場即核發複丈成果圖。
七、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人數:1803人 更新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