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徵收標準
登記類 |
項目 |
收費標準 |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按工程造價千分之二計徵 |
權利變更登記 |
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納契稅之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費 |
更名登記 |
更正登記 |
住所變更登記 |
塗銷登記 |
|
|
土地複丈費 |
|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 |
|
建物複丈費 |
|
|
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
臺中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府授法規字第1080022542號 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者,依本標準規定收費。
第三條
電子資料流通以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者,得以資料筆(錄)數、使用時間為單位計費,如所提供之資料類似實體資料或電子檔者,得依段(小段)為單位收費。
第四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
二、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小段(段)之總點數未達十點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前項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每片新臺幣二百元之費用。
藉由應用程式介接(API)提供者(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
項目 |
費額(以新臺幣計)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七十五元限時二十分鐘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十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七十五元限時二十分鐘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 (棟)二十元限時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四十五元限時十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每筆 (棟)十元限時三分鐘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二十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十元 |
|
瀏覽人數:2711人 更新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