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 義務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自行檢附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瀏覽人數:3428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