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
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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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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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3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抵押權設定時以所有權為擔保者,為所有權狀。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為擔保者,為他項權利證明書。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
6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
7 | 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4條、第110條 | 自行檢附 | 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
8 | 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 | 建築主管機關 | 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檢附。 |
9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 相關主管機關 | 1.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2.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應檢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 3.寺廟處分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4.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投資興建之停車場建築物及設施,投資人在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就其所有權或地上權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時,應經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巿)公所同意。 5.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瀏覽人數:2689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