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併登記
▲法人合併登記
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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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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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公司法第72條、第75條、第317條之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2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8條、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企業併購法第25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0條 | 1.自行檢附 2.相關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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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
6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土地稅法第28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企業併購法第34條 | 稅捐稽徵機關 |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 2.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文件應經稅捐機關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
瀏覽人數:2004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