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登記

▲遺贈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遺囑) 民法第1187條、第1189條 自行檢附 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9年10月30日台財稅字第890456164號函)
3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19條 自行檢附 遺贈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受遺贈人現在之身分證明。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稅捐稽徵機關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
2.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文件應經稅捐機關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7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2項 稅捐稽徵機關 1.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時檢附。
2.遺囑人在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者免附。
8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鄉(鎮、市、區)公所
1.耕地移轉時應檢附。
2.有效期限為6個月。

 

瀏覽人數:4450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