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變更登記

▲標示變更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6條第215條第262條 地政事務所 土地分割、合併、滅失、面積增減、建物面積增減、地目變更時檢附。
3 勘查結果通知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8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2條第262條第292條 地政事務所 建物滅失、建物基地地號變更、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4 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2條 自行檢附 申請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5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6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7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8 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自行檢附 1.附協議書時應提出。
2.
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9 協議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 自行檢附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應提出。
10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土地使用編定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7款時檢附。
11 重劃結果對照清冊或重劃土地分配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 另附他項權利轉載清冊。
12 重測結果對照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9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  

 

瀏覽人數:2708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