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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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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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1.建築主管機關 2.鄉(鎮、市、區)公所 3.稅捐稽徵機關 4.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 5.戶政事務所 |
1.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依規定得憑建築執照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已遺失且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書,證明申辦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或繳納房屋稅證明(如房屋稅收據、稅籍證明)或水電費繳納證明(用水、電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或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3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4 | 建物測量成果圖(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7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2、273、282條 | 地政事務所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 |
5 |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自行檢附 | 1.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2.申請人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登記無須基地所有權人同意: (1)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2)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3)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4)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5)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 |
6 |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79條 | 自行檢附 |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 2.區分所有建物分配協議書與申請書所蓋全體起造人印章相同者,免附印鑑證明。 |
7 | 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8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
瀏覽人數:5238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