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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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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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1.地方政府為都市計畫、新生地或地籍整理,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之,但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係屬國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者免附。 2.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就公有土地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僅需提出其保管或使用之證明文件,得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 |
3 | 新登記清冊或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地政事務所 |
瀏覽人數:2034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