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1.地方政府為都市計畫、新生地或地籍整理,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之,但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係屬國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者免附。
2.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就公有土地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僅需提出其保管或使用之證明文件,得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
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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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登記清冊或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地政事務所  

 

瀏覽人數:2034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