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其逾期聲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期間且有證明文件者可扣除)
(二)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5.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如無法檢附,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7.拋棄繼承證明(法院准予備查文件)。
8.遺產分割協議書(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檢附正副本各1份、正本需依遺產稅證明書所載不動產核定價額1/1000貼足印花稅票)。
9.印鑑證明(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檢附)。
10.遺囑(申辦「遺囑繼承」時檢附、遺囑未經公證者,須再檢附見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11.調解書、和解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調解繼承、和解繼承、判決繼承登記時檢附)。
※叮嚀事項:
▲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需查欠,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才可以辦理登記。
 

瀏覽人數:5480人 更新日期: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