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稅款登記
▲抵繳稅款登記
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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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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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件)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 | 稅捐稽徵機關 | |
3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 稅捐稽徵機關 |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 2.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文件應經稅捐機關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
4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鄉(鎮、市、區)公所 |
1.耕地移轉時應檢附。 2.有效期限為6個月。 |
5 |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登記簿蓋有「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戳記者應檢附,但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得另附承諾書辦理。 |
瀏覽人數:1725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