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切結書或足資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書狀損壞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原權利書狀。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55條第2項 自行檢附 1.書狀補給時應檢附。
2.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瀏覽人數:2495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