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變更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囑託機關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戶籍資料或主管機關核准住址變更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3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1.所有權人住址變更應檢附所有權狀。
2.他項權利人住址變更應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瀏覽人數:2848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