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
▲塗銷登記
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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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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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權利拋棄或債務清償證明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等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3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1.塗銷之土地權利為所有權時檢附所有權狀,為他項權利時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2.書狀遺失者,應附切結書。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
6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土地或建物因權利拋棄或債務清償時檢附。 2.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
瀏覽人數:4175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