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

▲塗銷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權利拋棄或債務清償證明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等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3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1.塗銷之土地權利為所有權時檢附所有權狀,為他項權利時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2.書狀遺失者,應附切結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 義務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自行檢附 1.土地或建物因權利拋棄或債務清償時檢附。
2.
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瀏覽人數:4175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