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登記

▲限制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預告登記時檢附。
2 執行機關囑託查封登記函、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函或主管機關囑託禁止處分函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土地法第232條、銀行法第62條之1、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都市計畫法第5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37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0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等 1. 執行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2.稅捐稽徵機關
3.相關主管機關
 
3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土地法第79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 自行檢附 預告登記時檢附。
4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預告登記時檢附。
5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預告登記時檢附。
6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37條 自行檢附 1.預告登記時檢附。
2.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7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預告登記時檢附。
2.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3.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
瀏覽人數:2095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