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

▲更正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等)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相關主管機關
 
3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 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4條 自行檢附 1.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並檢附其印鑑證明。
2.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瀏覽人數:1761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