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土地權利登記

 ▲時效取得土地權利登記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四鄰證明或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自行檢附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5 位置圖 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 向登記機關申請 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訴
瀏覽人數:2003人 更新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