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三類謄本】有關利害關係人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需切結事項,得否由代理人切結?

【新制三類謄本】
有關利害關係人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需切結事項,得否由代理人切結?

利害關係人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應切結利害關係、法律依據及無法檢附證明文件正本之事由等事項,因負有法律上責任,宜由利害關係人自行於申請書上切結或檢附切結書,不宜由代理人切結。

瀏覽人數:2410人 更新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