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非都市土地用途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改置於土地參考資訊
內內政部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已將核准臨時使用、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臨時使用期限及用途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之作法,改以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請民眾留意土地謄本最末尾是否有「本土地有下列類別之參考資訊」字樣,如有需求可向各地政事務所或於網路電子謄本及電傳資訊等管道另行申請查詢或閱覽參考資訊檔,其相關規費依照內政部訂定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收費標準」計收。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1766人 更新日期:2018/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