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20 詢問有關未成年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問題

108/05/20 詢問有關未成年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問題

劉小姐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義務人為未成年是否須提供印章登記一案,答覆如下:
一、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分別為民法第76條、第1089條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另按「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第39條所明定,併予敘明。
三、依上開規定,有關母親監護未成年人7歲未滿之人,監護人於申請案認印鑑章,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及未成年人認印鑑章。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愉快!
 

瀏覽人數:4088人 更新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