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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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新制於109年71日開始實施,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提前至登記時併同辦理,申報義務調整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如申報義務人未於登記送件時申報完成者,請於收到限期申報通知書之次日起7日內共同申報登錄,屆期仍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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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10968人 更新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