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修正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另登記名義人如有需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資料。
▲法源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各類謄本說明
*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之出生日期、部分統一編號、部分住址不予顯示,並得由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
*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並得由任何人申請之。
*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並得由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之。(利害關係人申請資格、範圍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下載書表->表單下載 » 謄本類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電子申請:中華電信
*地政電傳資訊查詢:中華電信、關貿網路
*住址隱匿申請:內政部數位櫃臺
▲臨櫃服務->各地政事務所取號申辦,隨到隨辦,每張20元計費
▲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擾民事件申訴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3443人 更新日期:2026/01/02
